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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2005年我区已免征了农业税,要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相关后续工作。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要继续清收,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改革的公正性,不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农民吃亏。在清理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讲明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的理解和支持。要区别情况,对确无能力负担的困难农户,按政策给予核减;对清理出来需缴纳农业税的,要张榜公示;对有能力缴纳而故意不缴纳的,要下发限期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纳。要确保社会稳定,坚决防止借机侵犯农民利益。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和基层财政工作实际,切实转变农业税征管机构职能,做好征管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要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场农业职工负担。
  五、积极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高度重视和扎实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健全和落实对县乡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区别轻重缓急,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我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既是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又是乡村债务化解试点,在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措施和方法,为全区逐步推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自治区将适时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其它地区也要积极做好化解乡村债务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乡村债务化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要继续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制止新债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不准举债搞建设、不准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全面实行新增债务负责制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特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攀比、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
  六、创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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