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成办发〔2007〕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发展,更好地满足全市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体育、文化等方面的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市)县均要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原则上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二、三圈层区(市)县原则上应于2008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标准化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规划,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应选址于人群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服务设施配套的区域。
(二)统一风格。各区(市)县要按照有关要求,确保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的外观风格基本统一。
(三)确保规模。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4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数量,中心城区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残疾人在2万人以上的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00平方米;残疾人在2万人以下的新津县、蒲江县修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优化功能。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强化功能设置,满足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指导、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就业服务、就业保障金征收、职业培训、文化体育活动、法律服务、信访维权、专门协会活动、超市服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服务需求。
(五)规范无障碍设施。各区(市)县要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附后),将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当地无障碍设施的示范性窗口。
(六)确保质量。各区(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