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区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 2007年6月底完成。区直各部门要在2007年 4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分别填写《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表》,报自治区法制办审核。自治区法制办要在2007年6月20日前完成审核,拟定《全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清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设定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鉴于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确需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不应以自治区政府规章作为保留某项行政许可的依据。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多数没有设定或者原来设定现已取消的,我区原则上也要取消。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3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原则上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对我区地方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其设定依据可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二)关于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为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简政放权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区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对拟由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说明不能下放市、县审批的具体理由。
  (三)关于行政审批实施主体。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要同时对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认定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桂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和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对个别专门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按有关规定可由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实施;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没有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机关的明文规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主体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事业组织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该实施主体应当收回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