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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桂政发[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政府工作的大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具体判断标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下同)的行为,主要包括:1.有关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2.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3.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6.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予以控制的审批; 7.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的其他审批。
  二、清理工作分工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直各部门(含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烟草局、自治区邮政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下同)统一负责全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区直各部门研究提出全区本系统各级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后,要以适当方式征求本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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