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县没有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产生的收支缺口,同级财政按40%安排资金解决,区(市)县留存积累基金承担60%,留存积累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四、工作经费的拨付和奖励约束政策
(一)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区(市)县财政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的投入,确保其正常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对区(市)县政府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初,由市政府下达目标考核任务,对各项社会保险扩面、基金征收、清欠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目标管理。将各区(市)县完成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目标任务完成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
(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要加强对区(市)县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指导工作,加快进度实现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数据集中管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擅自扩大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二)全市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市社保局根据当期省上下达扩面、征收和清欠等目标任务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全市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的要求,加大数据清理工作力度,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化、基金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数据分类及时传输到市社保局和市就业局。
(四)严格待遇支付的审批。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规范待遇支出,加强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批管理,严禁擅自放宽待遇支付条件。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应予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支出,市级统筹不予支付。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