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规定实行的工伤保险。
(五)按照《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实行的生育保险。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规定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统筹办法执行,条件成熟时,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待遇支付管理
市和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期征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省划拨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调剂金以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市级调度使用。
(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分级征收,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征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下达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按月进行征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划转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保局将当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区(市)县划转的基金,全额划转到成都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社会保险待遇统一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继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待遇支付实行市和区(市)县分级支付方式,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支付。
1.市社保局每月制定市本级和区(市)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用款;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划拨到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保局再将资金划拨到区(市)县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将基本养老金发放给企业离退休人员。
2.失业、工伤、生育的待遇支付和基本养老金的零星支出,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各项社会保险费周转金中支付,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审核后,与区(市)县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积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区(市)县在本办法实施前积累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属于市级统筹基金的一部分,暂留存区(市)县按规定的基金管理程序代为管理。积累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当年基金超收的分配和收支缺口的弥补。区(市)县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后,超额征收的市级统筹基金,按超收部分的40%由市上返还给区(市)县作为留存积累基金。当期完成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后产生的收支缺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60%,区(市)县留存积累基金承担40%;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基金承担70%,区(市)县留存积累基金承担30%。留存积累基金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