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办〔2006〕90号)精神和我市关于开展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部署,制定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一、市级统筹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一)按照《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按照《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和《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规定实行的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