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十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特殊项目评标时间超过3日的,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另择地点评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利用《成都招标投标网》,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方式支付。
(三)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