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前,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九)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
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等级、履约能力、信誉、财务及其他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2.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评审,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存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细微偏差需提交投标人书面澄清后继续评审。
3.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质量保障、工期控制等,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或“可行或不可行”,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才能进入商务评审。
4.商务评审。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出合格的3名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十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进行重新招标。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高于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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