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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
  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
  (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
  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4.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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