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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进程,全面提高我市区域特色农产品质量,切实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2号),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标准的采集和制定工作,制定了三年消灭无标生产的目标,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农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市农业标准化程度与国际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随着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不断出现和人们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农业部要求用5-10年时间全国食用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强产地环境监测 、监控农业投入品使用、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等措施,实现农产品由“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从而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二、加强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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