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公共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记录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由单位、住宅小区等自行建设的,具有对固定区域进行视频图像记录功能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城管、房管、林业、园林、水务、环保、卫生、电力和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遵循原则)
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六条 (建设范围)
政府应当在党政机关、重要的指挥中心、警报发放场所、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桥梁、下穿隧道、穿越城镇的河流汇合处,广场、大型公共文化、体育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其他重点治安防控地段建设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下列单位应当在其内部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具备连接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模拟图像输出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