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应当提前6小时向船闸运行机构提出过闸申请,船闸运行机构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后可以安排单独过闸;易燃易爆化学品船应当安排单独过闸。
禁止船舶谎报、瞒报过闸。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船闸暂停通航,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航道、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者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三)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四)船闸发生危及通航安全重大事故的;
(五)洪水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者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六)特大暴雨;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船闸安全
第十五条 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应当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
第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进入船闸:
(一)超载、货物伸出舷外、超高或者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二)船舶存在影响通航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 船舶过闸时,禁止船舶方及船上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在闸墙上涂写或者钩捣闸门;
(二)跨越闸室栏杆;
(三)在闸室内游泳,捕鱼,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等其他杂物;
(四)在闸室内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在闸墙爬梯上系缆;
(五)利用船闸人字门、浮式系船柱、栏杆将船只制动;
(六)进入闸室后,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电焊氧割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第十八条 禁止在船闸管理区域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
禁止在船闸引航道内和口门区外200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禁止破坏、擅自移动船闸管理区域内的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的,应当及时报告船闸运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