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船闸管理职责
第八条 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有关文件应当存档备案。
第九条 通航河流上修建的船闸,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以设立船闸运行机构、通过招投标确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船闸运行机构)进行管理。
船闸运行机构的具体条件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船闸运行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船闸运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船闸上、下游引航道外设置锚泊地,供过闸前的船舶到港登记、等待编组(队)时锚泊;
(二)保证船闸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助航标志、安全标志达到国家规定该段航道的等级标准;
(三)对过闸船舶进行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做好船闸运行的记录;
(四)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应急预案,报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五)及时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水上水下碍航物的清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航行;
(六)对船闸维修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
(七)记录每天上午8时和下午4时的水位及流量并向当地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船闸运行
第十一条 船舶实行免费过闸。船闸日常运行及维修费用纳入船闸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有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应当昼夜运行。无夜航条件河流上的船闸,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船舶每满一闸过一次。船闸未满一闸,船舶等候过闸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小时,等候过闸时间以第一艘船舶等候时间算起。
第十三条 船舶过闸按照到达停泊区并办理过闸手续的先后次序安排。对抢险救灾船、紧急军事运输船应当随到随开;对客船、鲜活货船应当优先安排过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