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道船闸管理,确保航道船闸(含升船机、水坡)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航道船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升船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船闸管理。其下设的航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船闸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 船闸建设
第四条 船闸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评审应当征求自治区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船闸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经航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拦河闸坝工程施工确需断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的费用明显高于赔偿费用的,船闸建设单位可以在与水运企业签订赔偿协议后不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未修建临时过船、驳运设施或者未签订赔偿协议的,不得断航施工。
第七条 船闸建设单位在船闸工程开工放线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船闸施工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船闸竣工应当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