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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2007)

  第二条  房产价款、其他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产价款、其他价款实施监管。
  房产价款为    元, (大写)            。
  乙方首付款    元,申请银行贷款     元,契税    元,转让手续费       元,土地出让金         元,图纸资料费     元,登记费      元,印花税      元,登记费(抵押)     元,其他      元,合计       元,(大写)                        。
  扣除转让手续费     元,印花税     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元,甲方应收交易价款为          元,(大写)                        。
  甲方提供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户:
  第三条  价款交付
  乙方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契税、转让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图纸资料费、登记费、印花税、登记费(抵押)等, 合计         元,(大写)             ,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的,乙方应调增首付款数额,并一次性补齐,交易资金总额不变。乙方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          1           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第四条  房产交付
  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乙方。如遇不
  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                。
  上述相关证明包括:                    。
  第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2、乙方逾期付款或不符合付款形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3、其他约定:

  第七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该房产交付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见附件四)。
  附件一至附件四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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