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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抚顺市城镇消防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局关于抚顺市城镇消防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消防局关于《抚顺市城镇消防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抚顺市城镇消防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抚顺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尽快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城镇消防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文件精神,遵循“政府负责,落实规划,还清旧帐,不欠新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工作原则,坚持依靠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主要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责任,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全省2004年-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的要求,通过三年时间,彻底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帐严重,发展缓慢等问题,各县、中心镇在2004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到2005年底,全市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全部编制完成。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各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4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号)要求,完成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同时,完成审批消火栓和消防队站欠帐的补建任务。2004年,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任务,2005年完成全部建制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公安、消防、计委、建委、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取得实效。
  (三)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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