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安监〔2006〕1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通知要求,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对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以自用为主的非化工企业(以下简称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作了布置,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企业范围界定
对于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范畴,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类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要求履行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程序,并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仅限于企业自用,原则上不得对外销售。
二、关于企业申领许可证期限
凡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须于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关于企业申报条件
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条件准备申报材料。
1、关于资质证书。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需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2、关于工伤保险。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提交为企业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3、关于“一书两证”。 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需提交企业自身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4、关于安全审查。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2005年以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的,应提交经省辖市安监局审查合格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四、关于企业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