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草案;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综合平衡、调剂使用。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管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管理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财务工作。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管理监督地方债务、金融和证券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政府内、外债务,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等工作;管理重点工程债券;制定并监督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地方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规章制度。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
(九)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等工作。
(十)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税收政策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一)负责确定纳税人纳税地点和入库级次,核发《纳税入库级次证》;对税收等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解缴、入库情况进行监控;对县区违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税收混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整混库税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负责财政、会计科学研究;组织财政人才培训。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置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