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区新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抚政发〔2006〕1号)从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较好。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我市新财政管理体制健康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单位和纳税级次
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税收严格按照属地征管,严禁县、区拉抢市本级税源或县区间拉抢税源。
1.进一步明确市本级保留、新增纳税单位和纳税收入
按照规定,我市煤、油、电、钢、铝、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所包括的抚顺矿业集团所属13户企业、中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和中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集中汇缴的17户企业、中油天然气抚顺化工销售分公司、抚顺电业局和抚顺供电公司、抚顺钢铁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和抚顺新抚钢有限公司、抚顺铝业有限公司和抚顺铝厂、抚顺市财政局工资办及全市各金融保险和通讯行业均为市本级保留纳税单位;市本级保留纳税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为新增市本级纳税单位。
从2006年1月1日起,市本级保留和新增纳税单位实现的税收为市本级收入;市本级保留和新增纳税单位由于组织结构调整、产权制度改革和主辅分离等改变名称或划分为若干独立法人的,其实现的税收为市本级收入;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及出售、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为市本级收入。
2.进一步明确县、区(包括经济开发区)纳税单位和纳税收入
除规定的市本级保留纳税单位外,其余单位均按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纳税;各县、区纳税单位兴办的企业,县、区在所辖区域内利用现有资源或域外招商兴办的企业,为县、区新增纳税单位。
从2006年1月1日起,县、区纳税单位实现的税收为县、区级收入;县、区纳税单位由于组织结构调整、产权制度改革和主辅分离等改变名称或划分为若干独立法人的,其实现的税收仍为县、区级收入;县、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所属区域内投资的项目及出售、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为县、区级收入。
3.明确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款入库级次
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按施工项目所在地缴纳流转税。
原市本级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所在地下放县区的,由一级法人汇总在一级法人所属县、区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