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八日
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及《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6〕3号),组建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局级建制。市动物卫生监管局是主管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畜牧业和草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农委原承担的动物卫生监督、畜牧业和草业管理职能划入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动物卫生工作方针,起草动物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四)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种畜禽行业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九)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畜牧及草业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全市畜牧、草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畜牧、草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布局,推进饲养方式的转变及畜牧业产业化工作;负责草地资源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