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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食品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食品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
(内卫监字[2007]242号)


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现将《全区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和《内蒙古自治区2007农牧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要点》报上,请审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区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根据农牧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为切实保障农牧民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要求,把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从根本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全区建筑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国家对建筑工人和农牧民工的健康和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和农牧民工聚集企业食堂的食品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筑工地食堂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互通建设项目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信息。根据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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