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确保示范工程质量,我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利用长江、嘉陵江、市内其他次级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及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及其他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建设,并经市建委、市财政局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验收(以下简称专项验收)及检测评估进行复核合格后,由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的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由市建委、市财政局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