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企业方面。2004年及以后新开工程须将工程主体与基础,同时发包给一个总包企业,总包企业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基础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搞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依法追究总包或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继续实行中标企业与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和建设单位签订《确保工程质量,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制度和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建立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用档案,对招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者,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或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甚至强制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给予公开通报,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对施工现场要认真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同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4.监理企业方面。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旁站制度,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建委要加强企业监理人员上岗培训,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素质;做好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年检工作,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依法将不合格的监理企业清除出建设市场;进一步完善监理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岗位职责;逐步推行监理招标制度,对监理企业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逐步形成以有形市场为依托,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监管系统,严格控制场外交易行为,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场外交易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