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五月九日
抚顺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加大建筑市场的监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增强;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不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等现象得到有效纠正。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场外交易等行为得到控制;规避招标、假招标等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无资质施工等行为得到遏制;施工图报审率达到90%以上。
3.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形成科学、严格的施工旁站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制定科学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争取3年内彻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4.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受到查处,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惩处。
二、整顿范围及标准
(一)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垃圾处理)项目。
2.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
3.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
(二)标准
1.业主方面。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公开招投标、合同备案、委托监理、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两证一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中标通知书)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逐步推行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及招投标工作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理低标价决算方式,查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集中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招标、陪标,特别是将工程主体与基础分别招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对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强制性招标并坚持专家评标制度,增加评定标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实和完善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所有评标专家要持证上岗,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评标专家库全国联网的进程。对不履行职责或从事评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专家,记录在案并及时除名。在评标委员会组成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标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防止重复投标、挂证投标等现象的发生,并将中标结果在《中国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2.勘察设计方面。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无证单位挂靠或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程序,不得采用、推荐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所用工程材料须取得管理部门的备案证,设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印章、证书转借或出售他人。凡有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年检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要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它设计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对有不良记录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