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医疗机构
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医疗机构负责医院感染病例的诊断、治疗、检测样本的采集,病人分流转运及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对相关人员采取医学隔离措施;对现场采取消毒隔离措施;组织对高危人群进行卫生应急体检,协助做好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建议。
3.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或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院感染病原体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负责全省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医院感染病原体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负责辖区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与管理等工作。
3.4.3 卫生监督机构
省卫生监督机构协助或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对辖区内较大、一般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监测、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要加强医院感染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医院感染监测质量。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成立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和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并付诸实施;开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医院感染病原体及其耐药性监测、环境卫生学监测,通过监测并定期分析监测资料,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发现医院感染暴发倾向和隐患,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