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协调由于高速公路征占电力、电讯设施引起的电力、电讯等部门征占土地等问题。
(7)负责协调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用地等事宜。
(8)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征地动迁,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信访责任,千方百计做好沿线群众的稳定工作,杜绝阻挠施工、无理上访等现象发生。
(9)加大对公路建设所用地平材料价格的控制、协调力度,防止哄抬物价。全段路基土方工程的土方料底费不得超过2.5元/M3、砂砾料底费不得超过6元/M3(料底费中已含各种应缴纳的税费)。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报卷要求,负责做好报卷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与各村签订征占土地协议,指导征占土地工作的开展,落实“占补平衡”造地任务,组织土地听证。
3、各级林业部门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林地、林木权属及数量,认真组织和协调征占林地报卷及审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征占林地及林木工作的开展。
4、电力、电讯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的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按时完成动迁任务。
5、监察部门对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履行及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6、审计部门对征地动迁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补偿资金安全运行。
六、资金管理
1、征地动迁资金实行投资包干制,全部费用一次与县(区)及有关部门包死,超支不补。
2、征地动迁资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各县(区)不设财务机构。
3、市高速公路动迁办根据市与县(区)签订的协议和征地动迁进度,对被征地动迁单位办理征地动迁费用结算,拨付征地动迁补偿资金。
4、征地动迁管理费由市高速公路动迁办统一管理,各县(区)高速公路征地动迁办发生的管理费用,采用“报帐制”,严格按照市与县(区)签订的协议规定控制额度,定期到市高速公路动迁办核销。
5、征地动迁补偿资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杜绝弄虚作假。市高速公路动迁办将对征地动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6、高速公路建设和征地动迁所发生的耕地占用税、菜田基金及税费均全额返还市交通局,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及高速公路征地动迁投资补贴。
七、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