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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1)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承包的林木或果树补偿费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规定分成。
  (3)征地动迁补偿费用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二次付给权属人。其中,征地动迁协议 签订后先付30%,征地动迁结束并经验收后再给付70%。
  (4)对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借房居住的无本地户口、无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人员不给任何补偿,并按限定的动迁期限自行迁出。
  (5)对已确定动迁范围并通知禁耕、停建后,在征地动迁范围内建房及修建临时设施,栽种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6)动迁户重新建房所需宅基地(房场)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剂,其居民用电及用水等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市核定标准负责解决,建房费用自行负担。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和“五保户”,由县(区)政府在建房税费、建材购买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7)动迁户、厂矿(企业)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地上所有附着物自行拆除,其残值归动迁户;逾期未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拆除,其残值作价,以料抵工。各县(区)政府对被征地动迁单位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并报市高速公路动迁办备案。
  四、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征地动迁补偿按《抚顺市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补偿标准》(抚政发〔2004〕10号)执行。
  五、责任分工
  1、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与政府签订协议书的有关单位。县(区)政府的主要责任是:
  (1)加大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
  (2)为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动迁顺利实施实行政策倾斜。
  (3)做好本辖区内征地动迁数量调查与核定工作。
  (4)负责动迁户的安置,相关补偿手续的办理及建档工作。
  (5)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征地动迁投资包干协议要求,负责与本辖区各乡(镇)、企业、业户及其他被征占客体签订征地动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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