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0日)废止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4]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方案
为做好抚沈高速公路工程抚顺段征地动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动迁范围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2003年7月出版的k0+975-k62+055段长61.1公里(含利用抚顺北环段18.3公里)全部公路占地图设计、占地图补充修改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征占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林木、果树、电力电讯设施为动迁范围。
二、补偿原则和依据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1)房屋补偿依据市、县(区)、乡(镇)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核发的《房产执照》,若实测面积与《房产执照》核定面积有差异,由其发证机关对房屋面积予以认定。
(2)房屋等级及成新率根据其结构、现状和发照机关核定的建房时间确定。
(3)具有审批手续的临时建筑物按其协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各类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5)其它附属设施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予以补偿。
2、土地
(1)地类按现场实际核定的农作物现茬确定。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合计按十倍计算。
3、林地、林木及果树
根据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4、电力、电讯设施
根据实际核定的征占数量确定。
5、厂矿、企业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对已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按照其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厂(店)宅合一的业户按照民房标准进行补偿。
三、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