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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杭州市夹板市场等19家单位列为第五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现予公布。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监控,严防事故的发生。各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整改完毕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组织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市、县(市、区)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抓好督促整改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鉴于浙政办发〔2006〕64号文件公布的第四批21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同意不再将其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

  附件:第五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五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名单

  1.杭州市夹板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2.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福业百货经营部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

  3.象山县盐业公司新光大宾馆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盐务管理局

  4.宁海县第一医院门诊楼及住院楼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5.宁波市海曙区城隍庙购物广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

  6.温州市电脑市场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7.乐清市国贸大酒店

  督办单位:省公安厅

  8.绍兴县虹桥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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