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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4.1.4 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级别和发展进程,分别由省或市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何时撤消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4.2 报告
  4.2.1 常规报告。预防接种单位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并实行每月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零病例”报告制度。
  4.2.2 事件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实后,认定为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及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和处理,在接到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事件的因果关系和关联性,在初步核实后,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报告,并分别完成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5 应急响应


  卫生应急响应工作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理的原则,科学有序、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的发展。发生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级别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及时派出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5.1 做好相关准备。接到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迅速成立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调集、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5.2 调查判定。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判定的原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部门的诊断小组,对接种单位、受种者家庭成员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接种资料、疫苗相关材料、接种实施情况、临床资料、健康史、家族史或变态反应史等相关证据,对所接种同批次疫苗者进行取样,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和判定。必要时可对所用同批次疫苗进行封存。如省医学会已作出鉴定的,依据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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