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接到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程度,做到反应迅速、准确定性、救治为先、减少危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 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分级
按照《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分为:
2.1 重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Ⅱ级):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
2.2 较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Ⅲ级):预防接种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异常反应。
3 组织机构
3.1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工作原则,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分别负责重大和较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2 省医学会应建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包括临床、流行病、生物制品、免疫规划等与预防接种相关学科的专家。鉴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成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鉴定专家小组,负责事件的鉴定工作。
4 监测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将全省所有疫苗接种单位纳入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完备的省、市、县、乡四级监测体系。及时、动态收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及时报告、分析、评估,为早期防范、及时处理提供信息支撑。
4.1.2 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当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当地人群和医院开展主动搜索工作,指定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监测医院(并按疫情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医院要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4.1.3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按要求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