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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市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上有遵循,对下能适应”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予以清理。对应废止的或已经上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从市本级审批项目中取消;能合并审批的要合并审批。要从总量上减少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审批职能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工作,将市政府部门管理的5个行政审批大厅、2个便民服务大厅作为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确定是否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经确定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外另行受理。经市政府批准暂不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工作衔接。
  (三)对已经进入中心审批大厅但办件数量极少的审批事项,原部门人员撤出,由市中心设立合署审批业务窗口,统一代理,协调审批。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代理的事项,原部门不再直接受理。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组织或授权牵头部门联合审批。通过联合勘查、会议联审等方式,协调解决审批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五)为确保联审制的有效实施,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实行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即在联审中,对拒绝参与联合审批的单位,视为同意批准,由此造成后果由缺席单位负责。
  (六)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设立重点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直接受理、协调审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市、县(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建立与 “绿色通道”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保证联合审批快速运转,减少办理时限和办事程序,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整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职能和内设机构,提高行政审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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