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及《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6〕3号),对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简称市农委)的职能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市农委仍为局级建制,是主管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市农委承担的动物卫生监督、畜牧业和草业管理职能划入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及农业开发规划。
(二)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拟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市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市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三)组织起草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
(四)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