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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一)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工作目标,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现有基础上,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不低于每立方米1.20元。要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和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力度,提高收缴率。按照“多排放,多付费”的原则,积极推行按用户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收费的办法。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考核制度,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生态省建设、“811环境污染整治”和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能达到使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本有利的要求。

  (二)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按照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要求,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积极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目前还没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城市,2007年底前必须实行。已经实施的城市,要区别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对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目前可按照补偿垃圾收集、清运环节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推动“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方式的实施,促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要积极探索高收缴率、低成本的收费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切实有效的收费载体,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

  (三)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管理,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要按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以及危险废物处置难易程度,分类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针对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社会源危险废物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建立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电子废弃物交售、处理收费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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