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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脱硫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对安装并运行脱硫设施且达到一定脱硫率的燃煤电厂实行脱硫补偿电价政策,加快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净化的进程。结合上网电价调整,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制定非省统调燃煤电厂脱硫补偿电价政策。要根据电厂脱硫成本变化情况,及时完善脱硫电价政策,并积极探索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项目的电价补偿政策。加大对电厂脱硫监管力度,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在线监测,防止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对脱硫设施运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电企业,相应扣减其脱硫电价。

  (二)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对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对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三、建立健全价格约束机制,抑制污染物排放,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调整小火电上网电价政策。逐步归并现行小火电按不同投产时间段确定的上网电价,向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标杆电价靠拢,抑制小火电机组盲目发展,淘汰高能耗小火电,以促进节能降耗,减轻大气污染。按照有利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小火电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优化电源结构。

  (二)实行差别式排污收费政策。“十一五”时期重点加大对二氧化硫、城市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力度。根据二氧化硫排放当量,实行阶梯式排污收费。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建立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政策。根据海洋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方式和对环境污染程度等不同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合理制订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标准,加强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征收管理,引导倾倒者自觉保护环境,采用清洁工艺和进行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减少向海洋中倾倒废弃物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建立健全价格补偿机制,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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