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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意见
(省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50号)精神,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生态省建设的全面推进,我省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但目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结构性污染尚未根本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仍然较为脆弱。浙委〔2006〕50号文件明确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并提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价格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利益调节手段,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环境保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今后一个时期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价格激励机制、价格约束机制和价格补偿机制,为我省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价格机制条件和政策环境。

  二、建立健全价格激励机制,鼓励清洁生产,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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