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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督促市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体制,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对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市商业银行逐笔查清新增不良贷款的原因,并严格问责。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其财务风险,监督其财务行为;

  (二)加强市商业银行财务信息管理,对其实施财务评价;

  (三)监督市商业银行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四)派出专人实施现场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审查市商业银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缺陷;

  (二)派出专人对市商业银行除费用支出以外的资金流出(包括总部贷款权限内的贷款,委托其他银行贷款,购买债券,签发信用证等)进行审核把关;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商议重大事项的会议,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三)牵头制定对市商业银行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对其费用支出规模、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利润分配等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每年对市商业银行进行一次审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加强对市商业银行的税基监控及纳税申报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及实施税务检查,履行财务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加强对政府股权代理人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对政府股权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实行书面约定,被授权人不得越权行事,不得将授权转让他人。政府股权代理人越权行事,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市商业银行的股权变化、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利润分配;修改公司章程,制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董事会、管理层及监事会每年工作报告及下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等有关事宜,政府股权代理人必须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政府股权代理人依据授权委托书,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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