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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不良贷款实现“双降”;

  (三)贷款本息回收率达到97%以上;

  (四)流动性比率达到25%以上;

  (五)存贷款比率控制在75%以内;

  (六)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资产费用率不高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七)年净利润增长10%以上;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以上。

第三章 监管职责和措施

  第八条 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通过窗口指导等手段,及时传递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帮助市商业银行提高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能力,积极为市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指导与服务;

  (二)对市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人民币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代理国库管理、清算管理和反洗钱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应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督促市商业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市区、优先发展工业”的要求优化信贷结构;

  (二)要求市商业银行每季度报送分行业、分区域的信贷投向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向市商业银行推介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许昌银监分局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批;

  (二)对市商业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及管理;

  (三)督促市商业银行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审慎性规则。

  许昌银监分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过持续的非现场监管和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对市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

  (二)按照规定,列席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要求市商业银行报送会议资料,及时发现公司治理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其落实;

  (三)督促市商业银行加强内控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督促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内控体系的规划与措施,分析评价其内控水平,提出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并督促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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