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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政[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许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商业银行、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市商业银行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管原则

  第一条 依法依规原则。各监管部门要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协同协作原则。各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条 严而有度原则。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监管,但不得影响市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保守秘密原则。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守市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管目标

  第五条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督促市商业银行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六条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总揽全局、部门分工协作、监管制度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七条 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督促市商业银行每年度实现下列经营目标: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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