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部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26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07〕8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2006年财政部、农业部批准实施的所有农业财政专项(详见项目清单)。
二、检查内容
1.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覆盖全面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2.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是否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执行;
3.资金分配情况。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和有关内容是否合理、到位;
4.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是否按时拨付到文件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
5.资金监管情况。是否采用资金运行全程监控等管理手段进行资金的有效管理,是否建立了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机制,如何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6.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发挥了资金使用效益,实现了项目目标。
三、组织领导和实施方式。
(一)组织领导
检查工作由厅计财处牵头,厅各业务处(局、站)负责相关专项资金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各地农业部门负责当地项目的检查工作。
(二)实施方式
1.自查自纠。各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厅各业务处(局、站)。厅各业务处(局、站)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28日前报厅计财处。
2.重点抽查。根据自查情况,厅计财处会同各业务处(局、站)确定重点抽查项目,抽查面不少于应查项目总数和项目资金总量的50%。厅各业务处(局、站)具体负责组织抽查,并于7月18日前将抽查情况材料报厅计财处。
3.重点核查。在重点抽查的基础上,我厅将根据农业部确定的重点核查项目,配合进行重点核查。
(三)开展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农业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完成各阶段工作。同时要结合本次检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宣传项目建设的典型经验,查找、分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