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省卫生厅 江苏保监局 2007年4月)
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决定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参保单位。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在我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本《意见》投保。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专家对辖区内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测评,可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独立承保也可联合承保。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具有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与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理和医疗行业特点共同协商制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医疗责任险应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五、保费缴纳和列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共同承担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并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