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
(一)坚持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课堂、进教材,成为学生行为规范。建立和完善与社区、家长的互动机制,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继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巩固和发展新课程实验成果,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保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方案的全面实施。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公办小学和初中招生遵循就近入学原则,探索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办法,形成初中教育教学方面的正确导向。
(三)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教育“校校通”和“班班通”规划,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建设教育城域网,促进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的优质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教师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实行全额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发展基本经费需求
(一)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1-2个百分点,保证在校学生人均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规定比例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补充公用经费不足,不得顶抵市、县本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
(二)财政要全额预算落实教师人员经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人员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实行“以县为主”、由各区、县(市)财政统筹发放,个别财政确有困难,难以保障统筹发放的县级政府可以申请中央和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形式予以适当支持。
(三)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以后,学校所需补贴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除上级财政承担部分以外,市和区、县(市)的承担比例,按国务院规定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执行。包括杂费补贴在内,从2007年起农村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200元、275元;县镇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230元、305元;城区小学、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分别不得少于330元、455元。生均公用经费年增长速度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