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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渝建发〔2007〕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我委对原有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修订本地、本单位的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积极开展演练,确保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范围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市建委决定成立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中心)。
  市应急处置中心主任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各位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建管处、勘察设计处、宣传处等机关处室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管理站以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应急处置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日常工作,该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站长担任。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中心,并报市应急处置中心备案。
  三、市应急处置中心职责
  (一)指导全市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受理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投诉,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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