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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4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7]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五城区。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福州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由市规划局在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时予以控制。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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