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穗价函〔2007〕247号)
广州市外经贸职工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确定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穗外经贸培字〔2007〕4号)及《关于确定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补充说明的函》(穗外经贸培字〔2007〕5号)均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3〕62号)精神,你中心所开展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是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规定开展的,要求申请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及再注册人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属于强制性培训,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强制性培训的收费标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鉴于你中心开展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包含技能性培训内容,同意你中心对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人员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收取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注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