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县乡财源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将指标量化到乡镇和重点企业,通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考核,督促检查,保证县乡财源建设规划目标的落实,推动我市县乡财源建设工程的实施。
(三)认真落实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为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省政府、省财政厅相继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
辽宁省县(市)财政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财县〔2006〕279号)和《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6〕67号)。各县(区)和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的财政支持政策,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提高县域财政运行质量,提供政策指导。
(四)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县域经济的投入力度
今后五年及更长的时期,建立稳定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在农业投入法定增长的基础上,确保每一年的财政支农资金增量高于上年,确保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时,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拓宽投入渠道,切实增加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投入,用市场资金发展城市,用财政资金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自2007年起,从因提高耕地占用税新增税收和价格调节基金中划转一部分用于县乡财源建设工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五)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各类资本发展县域经济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和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民间资金、银行资金、国外资金进入县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作用,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速度,拟建立市县乡财源建设基金,作为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乡镇财政基础建设的补充资金,用于吸引各类资本进入我市农村。县乡财源建设基金的来源可从已回收的财政支农、就业周转金中解决。
(六)对实施县乡财源建设工程实行奖励政策
县乡财源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各县区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地域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实施。为激励相关各方实施县乡财源建设工程的积极性,制定如下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