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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3、各地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经贸、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全面掌握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安全生产审批手续;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年底前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凡未履行安全审查、设立批准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一律补办除政府批准外的所有手续。
  三、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
  1、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安监部门按审批权限报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企业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4、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其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5、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标准、要求和审查程序办理所有安全审批手续。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搬迁企业,新建装置建成投产后,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集中。
  1、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2007年底前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各地要于2006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安监局。
  2、经重新确认的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内有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该专门区域要报请省辖市政府批准;已经形成的但尚未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也要报请省辖市政府重新批准。
  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搬迁企业),必须进入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专门区域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集中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
  (三)切实提高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中,要突出对安全法律、法规,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中,要突出对安全管理知识,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基础知识培训。要督促企业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充分考虑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尽可能配备或聘请具备化工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能管、会管、懂管”。
  3、加强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对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尤其是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减少和克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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