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一般性项目可由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对于确定的评价对象,被评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由市财政局、被评对象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以及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对绩效评价对象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必需的评价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现场勘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整理、核实基础数据。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整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数据和资料保密。
(三)组织专家根据基础数据,对绩效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并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