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指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使用效率评价结合的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绩效目标;
(三)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五)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也可对部门和单位特定项目支出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及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办法,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评价方法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